深圳公司通过“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隐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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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02 08:00
深圳公司通过“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隐瞒收入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等后果。
利用“预收账款”科目: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收取的款项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部分企业将其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下,不结转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将收到的售房定金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未计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利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科目通常用于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款项。但部分企业将其作为隐匿收入的“避风港”。
例如,企业收到各种收入(如返利、无票收入、违约金等)后,不确认收入,而是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股东或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无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账外回流”或“虚假借款”,从而隐匿收入。
往来函证法:
税务机关通过发询证函和必要的外调进行往来账核对,可以查实企业是否利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隐匿收入。
案例:某加油站通过将第三方平台支付的部分优惠收入以“其他应付款”挂账等形式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28.5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偷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
分析复核法:
税务机关通过分析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平均销售价格等指标,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案例:某企业在销售智能水处理器等商品时,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科目记载收入,但未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实物出查法:
税务机关对被查单位能见的实物通过实地勘察,然后与账面核实,以查实企业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媒体曝光:
税务或海关等执法部门为了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可能会主动向媒体披露偷税漏税案件,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税收问题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与税收有关的罪名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