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缝装置产品一般要求
1、1建筑变形缝装置的承载能力应符合主体结构相应部位的设计要求。
2、2有防火要求的建筑变形缝装置应配套安装阻火带,采取合理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
3、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变形缝装置应配套安装防水卷材,采取合理的防水、排水措施。
4、4有节能要求的建筑变形缝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
5、5寒冷及严寒地区的建筑变形缝装置应符合防脆断的要求,宜选用金属类产品。
6、6高层建筑外墙变形缝装置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高空坠落。
7、7具有防震性能的建筑变形缝装置应符合抗震设计中非结构构件要求。
⒈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变形缝建筑构造》(14J93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变形缝建筑构造(一)》(04CJ01-1)、《变形缝建筑构造(二)》(04CJ01-2)、《变形缝建筑构造(三)》(04CJ01-3);
⒉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建筑构造专项图籍》(88JZ3);
⒊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及配件》(2003沪J/T-302);
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墙身、楼地面变形缝》(苏J09-2004);
⒌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变形缝建筑构造》(L05JT06);
⒍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变形缝建筑构造》(2006浙J55);
⒎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陕2006J15);
⒏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06J011);
⒐ 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西南06J/T-304);
⒑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金属成品变形缝建筑构造》(辽2006J403)。
变形缝(墙面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铠甲缝、分隔缝,防滑条、防尘地毯及铝合金踢脚线等产品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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