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的税务处理

供应商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认证
联系电话
0571-87911962
手机号
17764573265
经理
吴经理
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4-05 08:30

详细介绍-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会员企业咨询: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被没收,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已计提的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增?被政府没收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被没收,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

1

已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在不得扣除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增。

2

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被政府没收,发生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代理记账,财税合规,财税顾问,变更注销,工商年检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相关产品
建筑 建筑玻璃贴膜 建筑设备租赁 税务 建筑机械租赁 违章 政府 建筑结构加固 建筑防水材料 建筑模型设计 建筑漫游动画
微信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