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与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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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20 08:30
(图源pixabay,侵删)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税法中认定的关联关系: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1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1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1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1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在关联方之间如果发生如下交易活动,将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1.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 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 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1. 有如上关联关系并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每年汇算清缴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接受税务机关审核;
2. 遇到纳税评估、稽查过程,对于明显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重点复核价格是否公允,并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价格进行重新核定:
、先看企业同期同类产品服务的平均价格;
第二、如果企业没有可比价格,看其他企业同期同类产品服务的平均价格;
第三、如果其他企业也没有,税务机关按照成本加成法进行核定,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