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申报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填写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 行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 11 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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