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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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8 08:30
在新三板市场中,个人股东涉及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不同的交易行为和收益类型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合理规划投资、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梳理。
(一)分红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的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此外,对于个人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退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在新三版挂牌的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发行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以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的政策征免个人所得税。
(一)非原始股转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原始股转让
根据财税〔2018〕137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