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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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08:30
各市、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工作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建设指引》,附件1),决定开展2025年度省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级中试平台建设充分考虑全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轻工制造、装备制造、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领域,细分方向详见《建设指引》。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级中试平台,突出公共性,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已开展正常经营。
2.拥有稳定、的中试人才队伍,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人才结构合理,工程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
3.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提供中试服务,服务流程清晰,收费标准合理,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效。
4.具备必要的中试固定场地,放大生产、工艺验证、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常规实验等中试设备(线),以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能够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定有清晰、可行的发展规划。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省级中试平台认定重点考量战略定位、组织机制、人才团队、资金投入、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服务模式、转化渠道、创新生态、发展规划等条件,具体要求详见《建设指引》。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中试平台申报书》(附件2),编制建设方案(提纲详见附件1),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送设区市中试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设区市的中试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支持措施,送省经信厅。杭州市、宁波市推荐不超过4个,其他设区市推荐不超过3个。
(三)评审认定。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评审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答辩)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四)任务签订。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与中试平台所在设区市政府及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进一步明确定性定量建设任务,任务期两年。
(五)复评验收。任务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对省级中试平台开展复评。复评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六)绩效评价。省级中试平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省经信厅根据年度运行报告,商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一)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方案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正文,分别以黑体、楷体_GB2312、仿宋_GB2312,并使用三号字体编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胶装。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等随附材料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敏脱密后提交。
(三)设区市中试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七份)、设区市政府推荐文件寄送省经信厅,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到指定邮箱。
附件1
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2025版)
为建立健全“市级—省级—”的中试平台梯度培育机制,指导各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一批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省、市级中试平台,依据《浙江省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引。
中试平台是由有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导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一)省、市级中试平台功能
1.省级中试平台主要功能
(1)面向全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共性需求,提供化中试公共服务;
(2)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鼓励公司制发展、市场化运营,广泛服务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的中试需求;
(3)有效整合全省范围内的技术、人才、设施设备等中试资源,形成较强的跨区域协同能力;
(4)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提升全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能级,增强发展动能。
2.市级中试平台主要功能
(1)面向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和重大战略规划的实际需求,提供化中试公共服务;
(2)以独立或相对独立模式建设,服务区域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或伙伴单位的中试需求;
(3)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科创平台等政产学研中试资源,形成较强的中试能力;
(4)有效链接创新链产业链,推动创新链向产业链延伸,提升产业链水平,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
(二)省、市级中试平台定位
兼具公共性与市场效率,公共性一般包括战略性、基础性、开放性、经济性等。
1.具有战略性。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聚焦解决行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需求。
2.具有基础性。作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新型基础设施,对推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作用。
3.具有开放性。对外开放共享设施设备、应用场景等,广泛服务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
4.具有经济性。通过科学规划与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经济的中试服务。
(一)建设领域
围绕全产业重点领域发展,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快中试平台布局建设。省级中试平台建设充分考虑全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突出公共性,重点支持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轻工制造、装备制造、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见附件1-1),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领域。
(二)建设区域
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产业基础、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空间布局、建设条件等,重点在工业大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化工园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未来产业先导区、大学科技园等区域,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各级中试主管部门要加强中试平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中试平台。
(一)企业主导型中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导建设中试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行业提供中试服务,开放共享应用场景和试验环境,带动技术、产品、工艺持续迭代。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主导型中试平台。支持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主导建设中试平台,聚焦细分行业、特殊应用场景等共性需求,提供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化中试服务。
(三)高校院所主导型中试平台。支持高校,省级以上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研机构,主导建设中试平台,依托自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人才团队等科研资源,拓展提升中试功能,开展中试服务。
(四)政府投资主导型中试平台。支持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等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和重大战略规划,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结合团队运营、机构支撑等方式,建设中试平台,提供中试服务。
申报市级中试平台的,一般应考虑申报单位以下条件,设区市可另行制订:
1.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已开展正常经营。
2.拥有10人以上稳定、的中试人才队伍,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人才结构合理;工程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
3.中试平台实行独立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机制,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提供中试服务,服务流程清晰,收费标准合理,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效。
4.具备必要的中试固定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放大生产、工艺验证、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常规实验等中试设备(线)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能够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定有清晰、可行的发展规划。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省级中试平台原则上在市级中试平台基础上建设,突出公共性,重点考量战略定位、组织机制、人才团队、资金投入、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服务模式、转化渠道、创新生态、发展规划等条件(见附件1-2)。
(一)建设方式。按照“建设—认定—复评”“市定市级、省定省级、推荐”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省、市级中试平台建设认定;支持条件成熟的市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省级中试平台。
(二)建设流程。省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适用以下流程,设区市可参照制订:
1.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本指引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建设方案(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3),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推荐。县(市、区)、设区市中试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设区市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支持措施,送省经信厅。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评审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答辩)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4.任务签订。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与中试平台所在设区市政府及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进一步明确定性定量建设任务,任务期两年。
5.复评验收。任务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对省级中试平台开展复评。复评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6.绩效评价。省级中试平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省经信厅根据年度运行报告,商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按其新投入设备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助,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依托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市县三级统筹政策予以适当支持;所在地为宁波的,由宁波市统筹考虑支持;依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省财政不予补助。支持各地强化中试平台创建、运营、项目实施等政策支持。
(二)加强建设管理。中试平台应及时向中试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建设运营情况。省级中试平台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需调整建设任务书有关建设任务的,应逐级向县(市、区)、设区市的中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经信厅审核;发生更名、股权调整、重组或其他事项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书面报省经信厅确认。
(三)加强绩效评价。支持中试主管部门围绕基础条件、技术能力和公共服务等,建立科学合理的中试平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定期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复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级中试平台,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省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