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随附企业营业执照、委托关系证明(如有)、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证明(适用时)、产品工艺流程图、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文件。
认证受理: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3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初始检查:
资料技术评审:认证机构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进行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符合性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现场检查: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检查内容包括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等。

产品抽样检验: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选择且具备 CMA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获证后监督:原则上企业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1年。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将按照规定做出注销/ 暂停 / 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