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北京市政务服务平台: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封面、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或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或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项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材料:如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人员培训证等。
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租赁协议书(若为租赁场所)。
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清晰标注相关信息。
变更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变更信息。
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证以便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证明材料:如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免文件;地址变更需提供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延续申请茂名市人民政府: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监测报告: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提供。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总结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情况。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找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在局公众网公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