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二手农业机械进口通关全攻略:从资料准备到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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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华源大厦4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4-02 09:00
旧的二手农业机械进口通关全攻略:从资料准备到许可管理
随着春耕备耕的繁忙时节到来,农业机械的进口需求逐渐旺盛。那么,在这个关键时刻,如何顺利通关进口农业机械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所需提交的资料和许可管理等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读农业机械进口通关的全流程。
首先,您需要明确所进口的农业机械属于哪一类别: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自由进口。接着,您可以着手开始申报流程。
对于禁止进口的农业机械,则不得进入。
若您要进口的限制类农业机械,则需准备以下资料:
(1)进口许可证:若您进口的是国家限制的旧农机,务必提供进口许可证。
(2)商业单据:包括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商业发票以及装箱单。
(3)提单:由运输公司出具的提单。
(4)检验证书与报告:若您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则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5)3C证书:若进口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畴,则需提供3C证书。
(6)其他必要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进行补充提供。
自由进口:在办理海关手续之前,进口单位需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施分类监管。其中,有一类情况是禁止进口的。具体来说,若某些机电产品存在安全、卫生、环保或其他严重问题,国家将禁止其进口。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在进口农业机械的管理中,除了禁止进口的情形外,还存在一类被限制进口的农业机械。这类机械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但并未达到禁止进口的程度。因此,国家对其进口实施限制措施,以确保其不会对国家安全、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存在以下情形的农业机械,将被禁止进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所必需的禁止进口措施;
为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同时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禁止进口措施;
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进口要求;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相关禁止进口规定。
商务部将联合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的联合公告(2018年第106号),旧拖拉机(归属于税则第87章)已被明确列为禁止进口之列。
为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得到维护,特定情形下的机电产品进口将受到限制。这些情形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同时兼顾环境保护;为促进国内特定产业发展或加快其建立;为维护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限制进口要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相关机电产品的进口也可能受到限制。
为规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商务部将联合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也将被纳入该目录,并由两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和公布。所有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将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除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外,其他机电产品均为自由进口机电产品。为便于监测机电产品进口动态,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若进口的机电产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范畴,则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需先向商务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将每年联合公布下一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需特别留意装运前检验的机构要求:对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需遵循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农业机械旧设备包括:以下列出的各类农业机械旧设备,具体以“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查询系统”的提示为准。
装运前检验机构需提供的证书:
在旧机电产品经过装运前检验并合格后,相关机构应颁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将仅接受监督管理,而无需进行实质性检验:
“出境维修复进口”
“暂时出口复进口”
“出口退货复进口”
“国内转移复进口”
对于这四种特定情况,收货单位可凭借《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必要的申报材料,向海关进行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若进口的农业机械涉及以下HS编码,则需提供相应的3C证书。
若进口的农业机械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免办申请:
(一)仅供科研、测试之需的产品;
(二)为评估技术引进生产线性能所需的零部件;
(三)专为终用户维修而进口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或成套生产线所需的设备或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并不进行销售的产品;
(六)临时进口后需复运出境的产品,包括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采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上述情形均可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