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月销售额10万以下如何免征增值税?北京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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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 更新时间
- 2026-04-05 08: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个体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可免征增值税,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主体范围: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销售额标准:
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月销售额≤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
特殊情形:
若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10万元,其余部分仍可免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个体户,以差额后销售额判断是否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细化申报流程,明确销售额分摊规则。
执行期限: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户可持续享受优惠。
纳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免税销售额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销售额计算:
含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需全额计入;
一次性收取租金等收入,可按租赁期平均分摊后判断是否免税。

纳税期限选择:按固定期限纳税的个体户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附加税减免:增值税免征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同步免征。
行业限制:危化品、烟酒、金融等行业个体户不适用本政策,需按一般纳税人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