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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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2 08:00

详细介绍-

  • 文字商标:

  • 汉字构成相同: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视为近似。如 “可口可乐” 与 “可口樂樂”,仅“乐” 字的字体不同,属于近似商标。

  • 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相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特殊情形除外,如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 外文单词顺序不同: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Good Day” 与 “Day Good”,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

  • 中文商标个别汉字不同: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如“苹果手机” 与 “苹菓手机”,仅 “果” 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属于近似商标。

  • 外文商标个别字母不同: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

  • 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娃哈哈” 与 “洼哈哈”,读音近似,字形也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 含义相同或近似:商标文字所表露的意涵达致相同或基本相似,可能会导致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原有认知产生误解,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商标可以被划归为相似商标的范畴。如“美丽” 与 “漂亮”,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视为近似商标。

  • 字、词重叠而成:如果商标中的文字是由字或词语进行堆砌得到,这种状况也可以被视作相似商标。如 “天天” 与“日日”,都是由字重叠而成,属于近似商标。

  • 添加通用名称、型号等:商标是在他人先前注册过的商标基础之上,融入了当前商品通用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是添加了起修辞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都可以被认为是相似商标。如“联想电脑” 与 “联想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 是商品通用名称,二者属于近似商标。

  • 图形商标:

  • 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两个商标图形都是以圆形为主体,内部有类似的线条和图案分布,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视为近似商标。

  • 包含在先图形商标: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组合商标:

  • 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组合商标的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如 “华为手机”与 “华伪手机”,汉字部分 “华” 相同,“为” 与 “伪” 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 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组合商标中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

  • 不同语种文字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商标。

  • 图形部分近似: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

  • 排列组合方式或整体描述事物基本相同: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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