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被吊销后,是否还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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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桃园田厦国际中心
更新时间
2026-04-02 07:00

详细介绍-

深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继续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丧失经营资格,继续经营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经营资格的强制终止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第68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包括:

  • 虚假注册(如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

  • 超范围经营(如未经许可从事需审批的业务);

  • 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连续2年未公示年报);

  • 长期停业未经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严重违法失信(如欺诈、非法集资、危害国家安全等)。

  • 吊销的直接后果:公司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营业执照视为作废,公司名称、公章等证照失去法律效力。

    二、深圳公司吊销后继续经营的5大法律风险

    1.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3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深圳实务处罚标准:

  • 继续经营金额较小(如10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至3万元;

  • 经营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如消费者投诉、安全事故):罚款3万元至10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案例:深圳某贸易公司被吊销后仍通过私账交易货物,被市场监管局查处,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罚款8万元。

  • 2. 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深圳刑事立案标准:

  • 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 案例:深圳某金融公司被吊销后继续开展P2P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3. 合同效力风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公司被吊销后,已丧失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存疑。

  • 深圳司法实践:

  • 若交易相对方明知公司被吊销仍签订合同,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 若相对方不知情,可能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深圳某科技公司被吊销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发货后未获付款,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供应商需返还货物,科技公司股东因存在过错赔偿供应商运输费等损失。

  • 4. 税务风险:偷税漏税追缴+滞纳金+罚款
  •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深圳税务处理流程:

  • 公司被吊销后,税务机关会核查其吊销前的纳税记录;

  • 若发现未申报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将追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0.5倍至5倍罚款;

  • 案例:深圳某餐饮公司被吊销后,税务机关查出其隐瞒收入100万元,追缴税款13万元、滞纳金2万元,罚款65万元。

  • 5. 信用惩戒:股东及高管列入失信名单
  • 法律依据: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深圳信用惩戒措施:

  • 股东及高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

  • 禁止担任其他公司高管或法定代表人;

  • 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 案例:深圳某建筑公司被吊销后继续承接工程,股东被列入失信名单,其名下另一公司因信用问题失去招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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