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纳税人常见纳税信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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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14 08:30
误区一 所有的新设立经营主体都要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本办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误区二 2024年新设立的纳税人,需要在2025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信用级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 [2024]19号),为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误区三 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时,如果对当前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同时对相关指标发起复评
新设立纳税人复评不可与其他复评原因同时发起申请。如果对当前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先对相关指标发起复评,再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
误区四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新设立纳税人复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因距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