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核定征收代办 个体户核定征收申请 本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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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04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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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核定征收代办 个体户核定征收申请 本地税务

政策依据与适用条件

1、核定征收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核定征收:

无账簿或账簿不健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未按规定申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辽宁省地方政策

税收扶持园区优惠:

双免政策:年销售额120万元以内(季度30万元以内,开普票)的个体户,可申请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几乎为零。

核定征收政策:年销售额120万至450万元之间,个税核定征收率Zui低至0.6%,综合税率1.66%(含增值税1%、附加税0.06%)。

业务真实性要求:需确保“四流一致”(合同、资金、发票、业务流一致),且销售额不超过核定标准,否则将转为查账征收并补税。

申请材料

1、 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经营信息材料

业务合同:反映经营内容的相关合同、订单等。

财务记录:如有简单财务记录(如收支账本、资金流水),需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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