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可以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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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桃园田厦国际中心
- 更新时间
- 2026-04-30 07:00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若公司存在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清算组需预留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不得直接分配剩余财产或注销公司。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若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虚假清算或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税务机关要求:
若公司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税务机关可能出具《不予注销通知书》,要求先处理税务争议。
工商登记限制:
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先解除异常状态方可申请注销。
| 公司作为原告 | 通常可注销 | 若案件与公司存续无关(如追讨货款),且公司无其他债务,可边诉讼边注销,但需预留财产清偿潜在债务。 |
| 公司作为被告 | 需谨慎处理 | 若案件涉及债务清偿(如合同纠纷、侵权赔偿),需确保有足够财产覆盖债务,否则注销后股东可能被追责。 |
| 股东个人涉诉 | 不影响公司注销 | 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独立,但需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
| 未立案或调解阶段 | 可注销,但需预留财产 | 在清算报告中披露案件情况,预留财产用于清偿潜在债务。 |
| 一审/二审阶段 | 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公司注销申请书》,说明清算方案及债务清偿安排,争取同意。 |
| 执行阶段 | 几乎不可直接注销 | 需先履行判决或达成和解,否则法院可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梳理案件清单:
列出所有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案由、金额、进展阶段、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评估债务风险:
判断案件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债务,估算潜在赔偿金额。
预留清偿财产:
在清算报告中明确预留财产金额(如案件标的额的120%-150%),用于覆盖诉讼/仲裁结果及执行费用。
债权人通知:
通过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包括诉讼/仲裁对方),告知公司注销事宜及债权申报方式。
提交注销申请: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公司注销申请书》,说明清算方案及债务清偿安排,争取出具《同意注销函》。
协商和解或调解:
若案件有和解可能,可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债务金额及支付方式。
税务注销:
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取得《清税证明》。
工商注销:
提交清算报告、法院/仲裁机构同意注销文件、债权人公告等材料,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若公司在诉讼/仲裁期间恶意注销(如未预留财产、虚假清算),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深圳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诉讼期间股东决定注销公司,但未预留财产。法院Zui终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适用条件:
若公司无未结诉讼/仲裁、无债权债务纠纷,可申请简易注销(需全体投资人承诺无债务)。
风险提示:
若虚假承诺,投资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出境。
律师介入:
复杂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大额合同纠纷)建议委托律师制定清算方案及应对策略。
会计师协助:
确保清算报告符合会计准则及税务要求,避免因财务问题导致注销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