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义发工资,必须要缴社保吗?
- 供应商
- 征途财税服务(长沙)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8588262675
- 创业服务热线
- 18588262675
- 邮箱
- 1316757010@qq.com
- 法定代表人
- 徐雄午
- 所在地
- 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4栋602
- 更新时间
- 2026-04-20 08:00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公司以单位名义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就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强制性义务,与员工是否“自愿放弃”或公司是否将社保费用“折算成工资”无关。以下是具体分析和依据:

参保登记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5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登记的,由社保机构核定应缴费用。
足额缴纳义务
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如养老保险约16%);
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养老保险8%)。
缴费基数应以职工实际工资为准,低于当地下限的按下限缴纳,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纳。
禁止协议放弃
即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单位将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此类约定均属无效。社保的强制性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
案例佐证:员工小冯的公司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费700元/月,但仲裁委仍认定公司违法,需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将面临以下责任:
补缴与滞纳金: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05%滞纳金。
行政处罚:逾期未缴的,可能被处以欠缴数额1~3倍罚款。
员工索赔:
员工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无法报销、养老金差额);
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
信用惩戒:企业将被列入社保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 拒绝接受声明,强制办理参保;若已签署,仍需补缴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
| 按Zui低基数缴费 | 需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2025年各省下限约4600~4999元/月)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 |
| 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费 | 禁止!即便工资单列明“社保补贴”,仍属违法 | 司法判例 |
| 新员工入职未满30天 | 需在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否则违法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

若公司未缴社保,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内部协商:要求单位补缴,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
投诉举报:
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或税务局举报(如拨打12366);
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仲裁与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案例参考:山东钟某因公司未缴医保,自行垫付6667元后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全额赔偿。
社保缴纳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任何形式规避。企业需以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在用工30日内完成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员工需警惕“自愿放弃协议”或“社保折现”陷阱,及时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合规参保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保障员工权益与企业稳定经营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