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税务指南系列文章(三):出海投资“避坑”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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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4-11 08:30

详细介绍

01

海外运营涉税风险

1. 国际税收变化风险

近年来,国际反形势日益严峻,在二十国集团(group of twenty,g2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 and profitshifting,beps)项目的带领下,各国税务机关已在国内法中逐步引入并完善相关反规则。2019年,oecd进一步提出了“双支柱方案”,旨在通过全球zui低税率和利润分配规则,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跨国企业税收公平性问题。其中在支柱二方案下,全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需适用全球有效税率不低于15%的“全球zui低税规则”,目前包括爱尔兰、卢森堡、意大利、英国、法国在内的全球45个辖区通过立法或已实施全球zui低税,另有16个辖区正在积极推进[1]。

此外,欧盟近年来也加强了反措施,并制定“反指令”(anti-tax avoidancedirective,atad),要求成员国采取严格的反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转让定价要求和限制亏损结转等。同时,欧盟理事会制定了“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标记税率过低或透明度不足的国家或地区,旨在加强全球税收合规。为应对欧盟理事会关于经济实质的要求,包括bvi、开曼在内的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对当地企业提出了经济实质要求。

上述国际税收变化均对出海企业架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企业都希望在布局海外业务之前把海外控股架构搭建完毕,免去后顾之忧,但国际税收形势瞬息万变,企业应密切关注全球税收动态,及时调整现有的税务架构,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税务合规以及税务效益zui大化。

2. 中国反风险

中国政府同样出台了一系列反规则,防止中国企业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出海企业应同样重视潜在的中国反风险。中国反风险主要包括受控外国企业风险以及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1)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在中间控股公司向中国境内进行股息分配时,位于中国境内的公司需要对汇回的股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部分出海企业可能采取不进行股息分配的方式,延迟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该等安排,一旦中间控股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除非受控外国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如,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中国企业作为该中间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需要将该受控外国企业未分配或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并入中国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通常情况下,中间控股公司往往仅作持股之用,并不从事集团实质业务。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有些企业虽然是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注册成立,但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状况在当地可能未满足相关条件,进而可能导致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仍在中国境内,该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而需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上述中国反风险,建议出海企业增加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如租赁相应的场地、聘用人员、召开董事会议,并结合集团业务安排,让中间控股公司承担实质性经营业务,如作为集团贸易中心、知识产权中心等。

3. 常设机构风险

出海企业常常涉及到人员的频繁流动,如中国总部向境外子公司派驻员工完成特定项目等,此时中方派驻的员工则有可能在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则中国总部通常需要就可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利润在境外子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尤其是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高于居民国的情况下,企业还将面临整体税负成本提高的风险。因此,出海企业须高度重视常设机构带来的税收风险,密切关注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认定的标准、相关豁免条款以及利润归属的规定,避免由于不当安排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导致重大税收风险。

4. 外派员工风险

伴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出海”的同时,其海外实体、项目管理与运营的人力资源缺口愈发明显,企业通常会向海外输送各类人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等。为延续员工的国内社保缴纳、保障员工在派驻地的生活开支等,企业会分别通过派出单位与驻在单位向员工发放薪酬、福利补贴,由此产生的跨境员工税务风险不容忽视。例如,雇主和雇员未根据驻在国税法规定同时纳税申报;员工在派遣结束回国后未就其境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或是在驻在国缴税后未妥善保管完税凭证原件,导致无法进行税收抵免等。员工未遵守国内与驻在国税法规定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或者导致双重征税后果,同时还可能影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合规性。因此,出海企业应合理规划海外员工派驻安排与工资发放安排,并注重员工在驻在国的税务登记与税务申报等合规要求,避免上述外派员工税务风险。

5. 东道国税务合规风险

现代国家的税制体系日趋复杂,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与税务环境千差万别,出海企业如果未提前调研当地税收法规并要求税务人员严格遵循,可能引发税务合规风险。具体而言,海外主体运营中的东道国税务合规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进行税务主体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等日常税务管理,或者税收优惠的申请与报备、税收居民身份申请与协定待遇享受、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资料留存等特殊税务事项处理不合规等。因此,出海企业应聘请当地税务中介,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东道国纳税义务,在遇到不确定的税务事项时应及时与税务中介沟通,以确保东道国税务合规。

02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在投资东道国,中国出海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同样面临着当地税务机关越来越严格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尽管税务检查或稽查事项发生在投资东道国,但如果应对不当,同样会对未来集团整体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出海企业应重视海外税务检查或稽查的应对,在日常财税管理中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完整账册资料、税务申报资料等。同时,境外子公司应及时向中国总部汇报税务检查或稽查情况,寻求总部资源支持,并选择适当、称职的当地中介机构给予专业指导和现场辅助。如果企业认为东道国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依据明显不足或处罚结果不公的情况,如接受处罚则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巨额罚款等严重后果,则可通过诉讼进行进一步救济。

当因中国或投资东道国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导致双重征税,出海企业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相互协商程序,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从而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同时为避免中国或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提出质疑,从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后续复杂的争端应对,出海企业可与中国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与中国税务机关和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由于税务规则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无论是在税务检查阶段、稽查阶段,还是诉讼或相互协商程序阶段,出海企业均应予以重视,尽早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推进案件的解决。尤其是在税务检查和稽查之后将衔接诉讼救济,因此,在案件初始阶段引入具有成功办案经验的当地税务律师更为稳妥。同时,为确保与当地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高效沟通和准确性,必要时,应聘请中国税务律师作为连接企业与当地税务中介的中间桥梁。

小结

本篇为“企业出海税务指南系列文章”的终篇。截至目前,我们已通过三篇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绍了出海企业绿地投资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风险,涵盖投资架构搭建、海外业务规划以及海外运营等各个环节。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出海已成为许多公司扩展市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跨境经营涉及的税务问题愈加复杂,若忽视税务合规性或未充分做好税务规划,企业不仅可能面临额外的财务负担,更有可能影响到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税务律师不仅是为企业规避风险的守门员,更是为企业创造价值、优化结构的重要支持者。作为企业决策者,应将税务合规与规划纳入到整体出海战略之中,并在需要时依托专业的税务法律服务,确保出海投资的各个环节的科学、规范和高效,从而在国际化的浪潮中乘风破浪,立足全球市场,实现可持续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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