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人员与资金:
拥有适应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至少 3 名主要管理人员,需提供专业简历或培训证明)。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合规要求:
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基础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业务计划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或培训证书。
资质与场地: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件。
办公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其他材料:
开展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如涉及外资,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根据地区政策可能不同)。
提交申请:
在京单位: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
其他地区:向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电局审批。
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在收到齐备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领证与后续:
领取许可证后,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 2 年,到期需提前申请延续,延续时需审核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情况。
短剧、短视频,短剧创作和制作,短视频创作和制作,纪录片创作和制作,动画片创作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