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设立之法定秘书及董事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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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5层2601
- 更新时间
- 2025-03-20 14:32
在香港设立公司时,法定秘书(CompanySecretary)和董事(Director)是注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需提交特定文件以满足法律要求。以下是详细解析:
自然人:必须是香港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签证)。
公司:必须是香港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
委任书(Appointment of Secretary):
需明确秘书姓名/公司名称、地址、任期及职责。若秘书为公司,需注明其TCSP牌照编号。
同意书(Consent to Act as Secretary):
由秘书签署,确认接受委任并了解职责。
身份证明:
自然人: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公司: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TCSP牌照复印件。
地址证明(如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需3个月内)。
确保公司合规,包括提交法定文件(如年报、变更通知)。
维护公司法定登记册(如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变更秘书时需提交ND2A表格至公司注册处。
自然人:无国籍或居住限制,需年满18岁。
公司:可作为董事,但需指定自然人代表。
首任董事同意书(Consent to Act as Director):
需签署确认接受委任,并声明是否曾破产或担任其他公司董事。
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非香港居民:护照复印件及地址证明(如驾照、银行账单)。
董事声明书(如ND4表格):
声明是否担任其他香港公司董事(个人多可任3家私人公司董事)。
遵守《公司条例》及章程规定,履行诚信义务。
提交年度申报表(NAR1)、审计报告等。
变更董事时需提交ND2B表格及新董事同意书。
文件提交要求
身份证明需为核证副本(Certified TrueCopy),可由律师、会计师或公证人认证。
非英文文件需提供官方翻译件。
注册地址与秘书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需为香港境内真实地址(可与秘书地址一致)。
合规风险
未及时委任秘书或董事可能导致罚款(高HK$50,000)或公司被除名。
建议
复杂结构(如跨境董事、多层控股)建议咨询律师或持牌秘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