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加快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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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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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楼
更新时间
2015-08-19 16:05

详细介绍

 专利的概念: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含登记)的,在一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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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1.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㈠、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㈢、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秉承“中华之业在于天道酬勤,伯仲之间在于”的宗旨,已为全国3000家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由知识产权专家设立,是在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拥有众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和大批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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