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上购物收到商品后,因各种原因申请退货,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答: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zongju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例如,假设消费者黄女士在11月28日下单,11月30日收到货物,并在12月1日选择退货,那么商家应于11月正常确认销售收入,在发生退货的当期,即12月确认为销售退回,并冲减12月的销售额。如果商家已经向消费者黄女士开具发票,还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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