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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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
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
续: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
文件;
(三)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六)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七)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21
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
让,任一时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
数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自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齐备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
金业协会应当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
相关信息的方式,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变更登记手
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Zui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Zui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
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
责人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3.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 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 计报告等材料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私募条例》和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七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35 -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
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
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
介的除外;
(四)使用安全、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可能导致投资
建立健全投资者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及
时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经历、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信息,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投资者符合本办法规定转让中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 记指引 3 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提交Zui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 币,且至少应当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 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
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
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
果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