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报告 出口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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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26 10:00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号)的规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必备材料,如确定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当提供。 |
GHS分类
此部分是依据联合国GHS制度确定的29项危害分类体系,对申请鉴定的产品做一个准确的分类,明确所述的危险类别和项别,具体如图4所示。
由于GHS制度提倡利用现有的各类数据(包括:测试数据、人类经验、流行病学数据等)对化学物质进行分类,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企业,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个产品做出的GHS分类不完全一致。
这种不一致很正常
目前,从国家层面,已经发布GHS分类的国家或地区(图5所示),对于同一个物质的分类无法做到完全一致。
对于行业而言,由于不同企业掌握的分类数据和内部管理要求的不一致,同一个产品在不同企业的SDS中GHS分类也会不一致。
鉴于这种不一致,从实操和合规角度,小编建议大家尤其关注:
《报告》中的GHS分类结果,应该尽量和该产品的SDS和GHS标签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建议申请单位要积极和鉴定机构做好沟通,提供自己的分类依据,甚至是相关的测试报告,尤其是混合物的健康和环境危害。
部分企业会有混合物整体的测试数据,此时该数据应该及时提供给鉴定机构,根据GHS制度,此类数据应该是优先采纳。
友情提醒1:建议申请单位在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时,及时附上自己的SDS,这样方便鉴定机构及时了解企业自己的GHS分类。
友情提醒2:在实际申请鉴定时,《报告》会分为两个版本:TDG版和TDG+GHS版,两个版本的区别之一就是:TDG版报告第5项鉴定结论无GHS分类。
二,第6项:危险化学品判定
此部分的鉴定结论细分为如下两种:
1,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这条鉴定结论是对产品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某一具体条目的定义,其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特殊产品:
①闭杯闪点≤60℃的混合物
此类含有易燃溶剂的混合物,由于闪点不超过60℃,符合第2828条款的定义,可以划入该条目。
友情提醒:对于闭杯闪点在35℃~60℃的易燃混合物,如果不持续燃烧,可以不划入第2828条。
②无机盐的结晶水合物
除了列明条目外,无机盐如果列入《目录》,则其结晶水合物也视同列入《目录》
③工业纯的具体浓度范围
《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工业产品的纯度界定是依据该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2,是否属于《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这条鉴定结论是将第5项的GHS分类结果与《目录》前言给出的危化品定义进行比较,只要有1项GHS分类符合《目录》的危化品定义,那么该产品就属于符合确定原则。
友情提醒:由于《目录》中的危化品确定原则,未采纳GHS制度中的部分较低的危害项别,例如:易燃液体的第4类。会存在有GHS分类,但不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