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未续约,双方继续合作,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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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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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基于各种原因,品牌方与加盟商有时会出现未办理书面续约手续,但仍继续开展合作的情况。此时,如无其他约定,双方之间的原合同究竟是期满自动解除,还是继续有效?

实践中,如品牌方主张原合同应该继续有效,加盟商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类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原合同期满未续约但双方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品牌方与加盟商“是否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考量合同效力。

一、如何判断已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

首先,保证品牌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其次,原合同期满未续签,但双方通过行为认可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视为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此类行为一般包括:加盟商继续使用品牌方经营资源、未对加盟情况提出异议,品牌方亦继续提供服务、收取加盟费、未对加盟情况提出异议等,但不同法院对何种行为可视为双方认可继续履行原合同,有不同裁量标准,无法一概而论。

二、证明已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会产生什么效果?

原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即原合同继续有效,加盟期为不定期。

1. 当事人应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为由拒绝履行,双方违约责任亦按原合同认定。

2.各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原合同(无条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做出必要准备。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原合同的,解除时间定格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对方的时间。

三、不能证明已达成按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会导致什么后果?

1. 原合同自期满时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各方依原合同结算履约期间的加盟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事项。

2. 若未续约期间有继续交易或其他合作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成立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3. 若未续约期间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依法追究对方责任,但不能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违约赔偿。

一帜建议品牌方在原合同期满后做到如下几点:

1.若品牌方与加盟商有意愿在期满后继续合作的,品牌方应积极催告加盟商续约,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双方继续合作的证据,还需向加盟商书面确认。

2.若品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那么合同期限届满后,品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加盟商并妥善处理闭店结算事宜。若加盟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品牌方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或追究对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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