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税: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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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5-24 08:30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zhuanrang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充斥着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实缴业务宣传,动辄就是花1万实缴出资1000万,还附赠各种免税优惠。

案例介绍

(一)案例索引

(2019)苏01民终1472号 张某勤与南京W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当事人:张某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南京W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W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基本案情

丰科公司2012年6月18日的公司章程载明,W公司的出资方式实物出资,其他股东为货币出资,W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700万元,分期5700万元,其中分期出资时间均为2014年8月21日。

2012年8月22日的验资报告载明,丰科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注册成立。2013年3月15日,丰科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由W公司原有的经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编号为京东鹏评报字(2012)第A246号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的10项发明专利权中的2900万元作为W公司以非货币方式缴纳出资,100万元作为账务处理,10项专利已过户至丰科公司名下。

2013年10月1日,丰科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产权入资证明载明,丰科公司全体股东同意W公司以“一种直线超声电机及其电激励方法”等10项专利技术作为投资。

2013年10月28日,经W公司委托,中都评估公司对“监视器云台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技术作出编号为中都评报字(2013)205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监视器云台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合计3091.39万元,该报告仅用于W公司向丰科公司投资事宜,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9月30日,报告有效期自基准日起算一年。

2013年12月11日丰科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W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以非货币方式实际出资2900万元,各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定于2014年8月21日缴付,W公司出资方式依然为非货币方式。

2014年9月24日,W公司与丰科公司签订10份专利权zhuanrang合同,将其名下十项专利zhuanrang给丰科公司。

2017年3月23日,玄武法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国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勤支付借款本金26300000元及利息31743188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丰科公司、江苏丰汇源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汇源公司)对吴国林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6月16日,张某勤就上述判决向玄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7)苏0102执1454号]。执行过程中,张某勤申请追加丰科公司的股东W公司为被执行人,在2800万元范围内对张某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玄武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2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W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W公司在28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丰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勤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W公司等对裁定不服,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勤认为案涉10项专利购买时价值仅为100万元,W公司对该项事实未予否认,张某勤进而认为评估过高,遂申请玄武法院重新进行评估,W公司不同意重新评估。

玄武法院委托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玄武法院通知双方提供评估所需的材料,但双方并未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提供,该公司认为,经与W公司多次沟通联系,W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资料,故无法完成评估工作,遂退案。

2019年6月20日,张某勤向本院提交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张某勤投诉书的答复》,答复称:经检查,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评估-发明专利中都评报字2013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中都评报字2014第287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资产历史交易情况资料未收集;2.专利资产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未收集;3.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未取得;4.两份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亲自到达项目现场;5.评估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未收集,未对专利产品的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未对专利资产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实。我局认为评估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未完全发行评估程序,在获取的评估预测依据不够充分适当的情况下,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大。我局将对评估公司下达《财政检查意见书》,并将其移交至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处理。W公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

2019年6月20日,上诉人张某勤向本院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本院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对W公司的出资进行评估。

2019年8月26日,长城评估公司出具《关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委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委托书所涉及的资产项目评估的退卷函》,函称:2019年8月26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12-2016年的产品销售合同,但未提供委评知识产权应用于产品生产的相关资料,也未提供产品成本、毛利以及未年年度的预测资料,经沟通,被评估单位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因评估所需资料申请人与被评估单位均无法提供齐全,导致我们无法履行评估程序完成评估工作。

(三)法院认为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上述规定关于未依法评估作价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本案中,W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都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本院二审期间,经债权人张某勤申请,本院委托长城评估公司对W公司的出资进行评估,但因评估所需资料申请人与被评估单位均无法提供齐全,评估机构无法完成评估。W公司主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必须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在其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亦无法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W公司应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玄武法院(2017)苏0102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W公司在28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张某勤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分析

与货币出资相比,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其手续和流程更为繁杂,操作时也需要更加小心谨慎,不然很容易被法院判定为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一)增值税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行为,按“销售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缴纳增值税。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属于“技术zhuanrang、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范围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以免征增值税。常见的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属于一般无形资产,并不能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3%,一般纳税人则需缴纳6%。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zhuanrang、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实务中各地对于技术认定以及税务备查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聘请专业的服务机构代理操作相应的备案流程,否则可能因未履行备案流程而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zhuanrang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zhuanrang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zhuanrang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纳税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同时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zhuanrang股权时,按股权zhuanrang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些自媒体宣传用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评估作价后实缴,可以无限期延后纳税,直至股权zhuanrang;通过降低股权zhuanrang价格,或者将提高专利原值,并通过提供合同佐证,从而降低税负。

根据《股权zhuanrang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一)规定,申报股权zhuanrang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zhuanrang收入。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可能被认定与企业经营无关,从而不得税前扣除,面临纳税调增补税的风险。

后续如果企业想撤回知识产权出资行为,而减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一项独立业务,需要重新界定交易行为,产生相关的增值税、印花税纳税义务,极有可能出现双重纳税的后果。

律师建议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经营发展情况,适时审慎选择实缴出资方式完成实缴。如无力实缴,可以考虑减资、注销后重新设立等方式降低注册资本,相对来说可实施性和风险更小。如无法减资且需要实缴,应该充分考量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风险,审慎开展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一)做好投前尽调

知识产权尽调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知识产权出资人、其他股东、投资人对拟出资知识产权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得出全面系统的事实根据,从而对目标资产的准确价值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有助于商业谈判并促进合作达成。其次,专项尽调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目标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并有利于发现潜在的可能阻碍未来商事活动或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带来的隐性成本,从而避免运营计划或交易风险和成本的增加。

(二)防止评估作假

知识产权出资时在价值评估环节出了问题,往往给日后公司经营、估值、债务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埋下隐患。在评估阶段出资前把控资产评估环节,尽可能降低估值不实风险。出资股东自行委托的评估公司需要经其他股东认可,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共同聘请有zizhi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出资知识产权评估,以防止出现不实评估和虚假评估。

(三)约定补足责任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公司、股东之间需要要考虑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贬值风险。建议要求出资人对出资知识产权有效性、权属无争议等问题作出承诺。发起人和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现知识产权资产贬值或灭失时可依照约定要求出资股东用现金补足,从而降低公司和其他股东风险。

(四)控制出资占比

若知识产权出资占比过高,知识产权价值波动性会影响科创企业未来融资或IPO,必要时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知识产权被无效时以其他出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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