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写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道路临时占地项目
- 供应商
-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认证
- 服务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公司
- 服务内容
- 水土保持监测公司
- 服务内容
- 水土保持验收公司
- 联系电话
- 0311-18831187358
- 手机号
- 18831187358
- 经理
- 史晓辉
- 所在地
- 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居然丽居303室
- 更新时间
- 2025-03-08 08:00
您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呢,谢谢!
您好!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