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分类检测 易燃易爆腐蚀性分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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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22 10:00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并于2021年1月10日实施。129号公告是海关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赋予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zui新执行文件。根据129号公告: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即ghs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即sds/msds)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即ghs标签)、安全数据单(即sds/msds)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2.安全数据单/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和审核(sds/msds编制和审核)
3.危险公示标签编制和审核(即ghs危险性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