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原则!
- 供应商
- 常理企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1000.00元每件
- 服务模式
- 流程熟悉,一对一服务
- 服务优势
- 10年+企业,专业专注
- 服务区域
- 全国各省市
- 联系电话
- 18051097905
- 全国服务热线
- 18051097905
- 联系人
- 褚小伟
- 所在地
-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1205室
- 更新时间
- 2025-02-28 10:00
一、统一注册原则
商标权利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之后方能取得
二、申请在先原则
不同主体,先后申请,《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使用在先原则,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申请在先,使用在前,协商不成,再来抽签
三、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如:烟草
四、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我国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五、行政与司法、并行保护原则
被侵权人可选择(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投诉书——若当事人对xingzhengchufa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院:起诉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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