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财务篇(9):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要求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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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1-25 07:08
高企认定财务篇包含科技人员的占比界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销售收入的要求、企业成长性指标等11期内容。本期“高企云课堂”由江苏省高企评审财务专家张宏昌老师讲解“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收入要求注意点”。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2023年申报高企,则需要2022年度的该指标达标。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注意1:该指标分母与研发费占比指标的分母不同。该指标分母——总收入,不是销售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注意2: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收入
注意3:如开始享受高企优惠,则该指标不是静态指标,属于动态指标,即每年度都必须达标。
注意4:在高企认定时需要将特殊性、偶然性、非常规的收入尽可能避开认定前的“近一年”——即高企申报的前一年,尤其是大额的投资收益(分红)、接受捐赠收入、大额补贴收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