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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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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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哪些区别?

在世界范围内,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有关于食品的,有关于汽车的,还有关于药品的等等。今天,千里及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3c认证,以及3c认证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什么是3c认证


3c认证的英文全称是chinese compulsarycertification,中文译为国家强制认证,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一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象是产品。


为什么3c认证会被称为强制认证呢?这是因为有些产品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所以,国家要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认证。


3c认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领导、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通常每种产品授权的认证机构有2-3家。


3c认证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哪些区别


一、认证对象不同


3c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是生产厂家管理方式的认证。也就是说,3c认证是对产品的认证,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工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通过认证的工厂能说工厂的管理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能说工厂的产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认证性质不同


3c认证是强制认证,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则是自愿的,国家并不强制执行。


三、认证模式不同


3c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发证后监督,认证目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要求,并且关注产品的整体结构、关键元器件是否和型式试验时保持一致。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方式是: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证后监督,认证目的是:通过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来判断工厂是否建立了符合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3c认证是国家强制认证,也就是说,如果某种产品涉及人类健康安全,那么它必须通过3c认证才能在市场中流通。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相比,3c的力度更强大。


所谓3c认证,也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会有怎样的处罚


有些朋友会问到,既然是强制性认证,那么未获得3c认证产品一旦发现会有怎么样的处罚呢?一般是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进行处罚。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出厂、销售和进口的定义很容易把握,但是国家认监委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给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上带来了很多困惑,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引起一些混乱。


比如,银行和电信经营部使用没有经过3c认证的收款机收款,商场用于照明的灯具没有取得3c,生产企业的配电房使用了没有取得3c的低压配电柜,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临时安装使用的低压配电设施没有取得3c,以及建筑承包单位在商品房屋建设中安装的用户供电系统使用了没有取得3c的电线电缆和低压配电柜等,表面上看来,这些单位从事的都是经营性活动,但是能否可以认定上述行为都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呢?显然不是。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其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可以借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生产经营其他商品的过程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作为消耗材料用于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行为。


根据上述解释和《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本意,我们在理解未经3c认证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时要把握好以下五个要素:


一、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其他商品的过程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作为消耗材料用于该商品的生产。如:家用电动缝纫机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电动机并装配成缝纫机用于销售,就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生产电动机的3c认证证书,方可自己生产电动缝纫机,否则,应当外购取得3c认证证书的电动机。再如,企业在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低压配电柜过程中要使用熔断器、低压开关、继电器等作为低压配电柜的零部件,如果该企业自己生产熔断器、低压开关、继电器,企业不仅应当取得低压配电柜的3c认证证书,同时还应当取得熔断器、低压开关、继电器等产品的3c认证证书,否则,应当外购取得3c认证证书的熔断器、低压开关、继电器等产品。


二、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过程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如:网吧在提供上网服务过程中,向顾客提供的电脑应当是取得3c认证证书的电脑产品。如果网吧自己生产电脑,必须取得生产电脑的3c认证证书,否则,应当外购取得3c认证证书的电脑产品。再如:医院购置列入目录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用于为病人诊断病情,如果医院自己生产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必须取得生产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产品的3c认证证书,否则,应当购买取得3c认证证书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三、经营活动是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法学界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谚语,在一定意义上,自由即权利。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法定事由,这些事由如:公共利益、权利人自身利益等,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在法律未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以前,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何种产品,在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以后,行为人的这种选择权则受到了限制,因此,强制性认证制度本质上是对权利的限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所以,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进行认定时,应考虑是否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如:电力公司用列入目录内的电线、电缆架设电力线路,则该电线、电缆产品应当是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即便是电力公司自己生产电线、电缆产品,虽然是内部使用,没有产生出厂和销售行为,但是由于电线、电缆产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电力公司也必须取得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3c认证证书。


四、该“使用”与营利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


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一行为的认定中,应综合主客观因素,将其限制在“将产品作为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或工具,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要素或者有直接牵连关系”这一范围内。比如,一私人诊所,使用一台未经3c认证的电脑搜索信息,交流医疗信息。由于该诊所的经营依靠的主要是医生的知识、经验以及医疗器械、药物等,电脑的使用显然只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对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影响,也对公众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因此将其定性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是不恰当的。而该诊所若使用未经3c认证的x射线机,因其在医生的治疗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应认定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行为


法律不是wanneng的,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一方面它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它作用的方式也是有限的,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必须不能以侵害公民的权利为限度。凡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选择的,只要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予尊重。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认证认可条例》未对诸如一般消费者在生活中使用无证产品如组装的电脑等行为作出规定。我们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认定问题上,也应贯彻这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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