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商场既提供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的服务。提供的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于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三、区别1.
兼营是销售的货物与提供服务
没有关联。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不同经营项目是独立的。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没有区分则按高税率。2.
混合销售是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
关联从属关系。按主营业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举例1.小李到商场买好电脑,之后又在商场吃了一顿饭。商场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不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属于独立的应税行为。所以,商品按照13%的税率,餐饮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即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酒店提供住宿又提供餐饮服务,如果
开一张住宿费发票包含餐饮,则算混合销售按住宿服务纳税。如果住宿费
只开住宿,而餐饮和房间的饮料、小吃单独收费则按兼营。
五、特殊情况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
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销售
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
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企业销售设备,并安装如果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按销售货物13%的税率。销售设备和安装应分别签订合同,按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如果签订合同,按混合销售,建筑服务安装的税率,只能是建筑公司才可以,生产厂家和商贸企业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