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企业所得税扣除三大误区!(三)

供应商
兰州卓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
联系电话
17309443863
手机号
17309443863
联系人
苏经理
所在地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北滨河西路1249号立达大厦4楼-A区001号(中天领航创业孵化(甘肃)有限公司办公楼)(JQ)
更新时间
2024-11-16 07:00

详细介绍

误区三:将佣金支出计入咨询费

举例

自然人李某为c公司介绍客户,促成了c公司与d公司的交易。按照协议,c公司支付给李某交易金额的10%作为业务咨询费,李某取得报酬并代开了咨询费发票。c公司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名词解释: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正确税务处理:

佣金支付与是否促成交易密切相关而咨询费支付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c公司支出的报酬实质上是介绍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应按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微信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