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驳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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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1-07 07:06
以下是一些反驳员工劳动仲裁请求的方法:
证明已签合同或存在特殊情况
如果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可出示劳动合同原件或能证明签订过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邮件、短信沟通记录等。
若确实未签合同,可提出未签是由于员工拒绝签订且企业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比如向员工发出签订合同通知的书面文件、在企业内部公示的要求员工签订合同的公告等。还可以检查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可能部分双倍工资请求已过时效。
工资支付标准与证据
若员工要求补发工资或主张工资标准与实际不符,企业应出示明确的工资支付标准文件,如薪酬制度、员工入职时关于工资约定的记录(录用通知书等)。
提供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明细、工资条等,证明工资已按约定足额支付。若存在扣减工资情况,需拿出扣减依据,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绩效扣分扣薪的相关规定和记录。
离职原因的界定
员工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企业要证明离职是员工主动提出且是其自身原因,如出示员工的辞职信、离职面谈记录等,明确显示员工是因个人发展、找到新工作等原因离职。
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例如,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出示员工违纪的事实证据(如多次旷工的考勤记录、违反保密规定的证据等)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且员工知晓这些规定(员工培训记录、规章制度公示记录等)。
shebao缴纳情况说明
如果员工要求补缴shebao,企业可先自查shebao缴纳记录。若已按规定缴纳,出示shebao缴费凭证。
若存在shebao缴纳争议,如因员工入职资料不全导致shebao未能及时缴纳,企业可出示曾要求员工提供资料的相关记录。但需注意,shebao补缴问题一般以劳动监察或shebao经办机构处理为主,仲裁可能只是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情况。
加班审批与工时制度
企业若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可出示员工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未安排员工加班。
对于工时制度,如果企业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经过审批,可出示相关审批文件,并结合考勤记录说明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未超出法定工时范围,不存在加班情况。若存在加班,也已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可出示加班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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