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在子女教育方面有何优惠政策?答:根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
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
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
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
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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