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带有征信查询接口)带法人股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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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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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监
魏洋硕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5层212号
更新时间
2024-11-15 16:02

详细介绍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带有征信查询接口)带法人股一起转让

老客户委托转让一家深圳的融资担保公司,已经取得担保公司的委托转让授权,本次转让是直接和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接,简单明了。

担保公司近一年已经不做业务了,之前的业务都可以清算,担保公司当前无在执行的诉讼和异常。随时能配合面谈转让事宜。公司有,人行的征,信,查询的权限,非常稀少。  

如您正好想要收购深圳的融资担保公司,欢迎您随时来电咨询详细情况~(主页头像可以联系)

另有广东省内融担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公司股权转让,欢迎咨询~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借款或者受托借款;

(三)受托投资。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融资担保,转让,变更,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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