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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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8-19 16:09

详细介绍

以下是辽宁大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全解析:


一、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

备案机关1:

投资主体是辽宁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辽宁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多个投资主体的情况: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1。


二、办理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

报送项目信息: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

审核与决定: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若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中,中方投资额 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改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3。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

提交材料: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 “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审核与发证:《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相关办法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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