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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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08 08:00

详细介绍

重庆市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重庆市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重庆市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重庆市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

必须是在重庆市注册的地方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除外)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

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偿债能力

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其他要求

国有企业需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申请程序


准备材料

提交发行外债的申请文件,需包括外债的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详细信息。

编制申请报告,阐述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融资需求及还款计划等。

签署并提交《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承诺书》。

提交申请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申请。

受理与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

正式受理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出具《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登记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外债发行人、外债规模、币种、发行方式、资金用途,并按发行方式确定文件有效期,其中境外发行公募债券6个月,境外发行私募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3个月。

后续事项

企业在外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

若已获登记的企业发行外债发生重大变化(如发行人、外债规模、币种、发行方式、资金用途等发生变化),需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外债造成登记证明文件失效的,原则上可再次申报新的额度,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需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外债募集资金,确保不挪作他用。重庆市可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企业应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融资活动符合政策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外债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


需注意,以上信息是基于一般的外债备案政策进行归纳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根据重庆市的zui新政策文件有所调整。因此,企业在申请前zui好先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zui新、准确的信息。同时,202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可能发生了变化,实际操作中请以zui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准。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同时,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其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况也适用该规定。判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企业中长期外债登记的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的条件。同时规定,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办结时限也大大延长,由原来的“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整为“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因此,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之前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完成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核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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