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测机构CMA认定申报指南
- 供应商
- 贯标集团
- 认证
- 联系电话
- 4009992068
- 手机号
- 13382035157
- 联系人
- 贯标客服
- 所在地
- 南京市仙林大道10号三宝科技园1号楼B座6层
- 更新时间
- 2024-12-22 07: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
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cma认定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纸质版原件一份。
附申请书样本
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