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你的关键通行证,速来领取
以下是需要进行算法备案的主体:
1.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第24条,这些服务提供者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2.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这些服务或附设相应功能的提供者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3.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者也属于需要进行算法备案的范畴。
4. 深度合成服务类提供者:根据网信办的特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类算法需要进行备案。
5.面向b端用户的技术支持者:如果提供者对外提供api接口,并且面向企业用户(b端),则需要以技术支持者的身份进行算法备案。
6. 同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提供者:如果同时面向c端和b端用户,需要以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身份分别进行算法备案。
这些主体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信办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完成算法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