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质检许可有效期及延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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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16 09:30

详细介绍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令第24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zongju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zongju令第 37号修正)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年。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zongju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6日国家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zui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第 70 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 5 月 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第 140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buliangjilu、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zongju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令第4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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