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计算进出口货物的税费时,使用的是什么汇率?
- 供应商
- 东莞市港深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物流部)
- 认证
- 港深进出口
- 中检CCIC装运前检验
- 办理事项
- 报关报检,海运物流,进口物流
- 可操作港口
- 天津上海,深圳厦门,宁波广州,东莞青岛
- 手机号
- 15818318684
- 联系人
- 邢雪斌
- 所在地
- 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华源大厦409室
- 更新时间
- 2024-09-18 09:00
发布时间:2019-11-18 15:03 文章来源:大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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