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新政策和法规——美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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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是有关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新政策法规。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与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相比,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化:
科学划定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减少监管盲区;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配合做好VIE 架构企业管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等工作。
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外债用途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引导企业使用外债资金聚焦主业,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细化审核登记程序,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进一步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时点、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规范申请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申请、信息报送等主要环节均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
创新和丰富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外债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密切关注企业外债实际借用和履约情况;进一步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做好合规性审查,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核登记更好衔接。
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对企业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科学设计审核登记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审慎决策,在申请环节即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推动企业外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用途规定如下: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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