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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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雄午
所在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长海中心B3栋808
更新时间
2024-06-27 08:00

详细介绍

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五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1、董监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常拥有较大的权利,很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但对公司战略决策有建议权和决定权。公司事项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2、一个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会产生。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都必须依据特定的法规,而且在平时不同的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形式进行划分,比如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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