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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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0 10:00

详细介绍


 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是什么?

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是作者,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作品涉及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歌手)、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权。所以,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

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即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与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音乐出版者、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歌曲版权侵权的认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的侵权行为来判断。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认定因素:

未经许可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表演、播放、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行为。


实质性相似:在判断歌曲版权侵权时,需要考虑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这涉及到旋律、和声、节奏、曲式等音乐元素的比对。如果两首歌曲在这些方面高度相似,那么可能认定为侵权。


接触原作:要认定侵权,通常还需要证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这可以通过作品的发表、传播、演出等方式来证明。

主观意图:虽然主观意图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但在判定侵权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被告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这也是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损害可以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

在歌曲版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据此确定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的判定结果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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