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检测 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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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22 10:00

详细介绍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出口企业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关时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

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第6条目,是否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根据ghs分类和《目录》进行判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共2828个条目。

(一)2828条,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存在易燃性分类,且产品闪点≤60℃,则符合《目录》2828条,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如闪点≤60℃的空气清新剂。

例外情况,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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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出口企业建议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鉴定结论涵盖了tdg、ghs和《目录》等内容,对指导企业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是否需要采用危险品包装及采用何种包装都有积极指导意义,可帮助企业准确判断化学品的危害,采取正确、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MSDS报告,运输鉴定报告,海陆空铁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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