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 供应商
-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0755-25108873
- 电话或微信
- 18807550903
- 业务经理
- 詹先生
- 所在地
-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 更新时间
- 2024-11-23 08:08
一、公告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22年发布第110号公告,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越南的协议,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燕窝产品进口中国。该公告详细规定了进口越南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 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三、准予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的越南燕窝产品,是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及其制品。
四、产品生产企业要求
1. 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越两国的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规定。
2. 产品的燕屋须经越方主管部门注册,并向中方报备。
3. 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获得中方注册,具备有效卫生处理能力。
五、检验检疫要求
1. 越方需确认其境内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疫情状况,并向中国报备燕屋所在地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2. 越方需建立燕屋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并执行相关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3. 越方需建立燕窝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4. 进口燕窝产品(除即食燕窝产品外)需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入境。
六、产品证书要求
每一批产品需随附原产地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中英文),注明燕屋注册号、加工企业注册号、产品原料来源等信息,并符合双方认可的格式和内容。
七、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需用全新材料包装,符合国际卫生标准,内外包装需用中英文标明相关信息,如品名、重量、燕屋名称及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等,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此公告的发布,旨在确保进口越南燕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越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