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一文带你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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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06 08:00

详细介绍

 


泰邦咨询公司主营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转让,私募公司高管人才引荐,香港1~9号牌照注册及转让,上海q板挂牌代办等服务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临时基金管理人自动作为新基金管理人候选人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
设置独立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一十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至少一家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百零七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规定自行清算的,在存续业务全部妥善处置完毕并获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前,不得分配清算财产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
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
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
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百四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零一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等;
(二)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
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从事上述业务公司的
股权;- 15 -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
外;
(五)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
者活动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未经证监会和国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批准的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私募基
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并与所投资产对应关系清晰、
准确、完整;
(三)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
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四)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计算并向投资者提供私募基
金份额、净值及投资者权益等情况;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并确保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账
户或者其账户;
(六)对私募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并编制私募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以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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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准确报送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经基金业协会公示失联信息,公示期满仍无法取
得有效联系;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
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货币出
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 万元,并在备
案完成后的 6 个月内达到 1000 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
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0 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
的,应当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向
委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和担任投资顾问的产
品;
(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自主管理产品与投
资顾问产品、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制定明确的投资建议的决策流程,并对投资建议
相关材料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证监会规定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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