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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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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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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
2024-05-06 08:00

详细介绍

 


泰邦咨询公司是专注于私募基金、全国企业创设领域的服务平台

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
金托管人托管:
(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
(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
(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
形的;
(四)开展杠杆融资的;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影响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或者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未谨慎勤勉管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违规从事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正常开展,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长期未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报送信息和数据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等存在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百一十九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
金托管人托管:
(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
(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
(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
形的;
(四)开展杠杆融资的;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四十八条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其持有的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九十一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委托,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进行自律管理
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其中,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
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本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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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其
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制定并执行自
有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财务、账户、系统、业务
等隔离安排,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并按照规定报
送信息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
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
    第七十一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过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所以再此情况下,法律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没有必要再对其施以“注册”的制度“保护”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
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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