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得注意哪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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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2 08:00

详细介绍

 


泰邦咨询公司专门于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在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除私募资产管理以外其他业务的,相关后续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
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
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业协会按照规定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私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逾期未改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四)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已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第六十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相关情形包括: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提出申请,证券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
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其
所投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其封闭到期日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核、监察、惩戒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和投资决策的科学专业、独立客观,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或者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
企业提供一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
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
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得注意哪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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